公司法中對利潤分配的財務規則-海南法律咨詢-錢生錢財務咨詢
2024-01-26
公司法中對利潤分配的財務規則
我國《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財務規則遵循傳統資本維持模式的思路,通過將分配對象限定于“稅后利潤”,并以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彌補虧損為分配利潤的先決條件,試圖維護并鞏固公司資本,從而使公司在賬面上保有吸收經營損失的緩沖。具體來說,《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規則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公司具有向股東分配 “稅后利潤”;
(2)分配“當年稅后利潤”之前,必須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人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上述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4)公司可以自愿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但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5)“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通常應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的上述規則涉及諸多會計術語,但《公司法》本身未作任何定義。因此,
公司分配利潤付應當依賴企業財務會計規范進行。
依現行規則,公司違法分配利潤可能引發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1)(股東承擔違規分配利潤的返還責任。公司如果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財務規則分配利潤,即在彌補虧損和提列法定公積金之前分配利潤,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是接受分紅的股東——他們負有向公司返還違規分配之利潤的責任。
(2)董事承擔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沒有規定,作出違法分配決議或實施違法分配的董事應承擔何種責任。但依《公司法》關于董事義務的規則解釋,贊同違規分配的董事會成員或者執行董事,可能因其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如果借利潤分配之名“抽回出資”、則構成“抽逃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除了必須退還抽回的資金外,還可能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關于抽逃出資的討論,詳見本章第一節之四“股東出資制度”部分)。
(4)公可能因未提列法定公積金而遵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補提法定公積金,并對公司課處不超過20萬元的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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