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設置、權利與決議-海南法律咨詢-錢生錢財務咨詢
2024-01-08
董事會的設置、權利與決議
關于授權董事會——新《公司法》2024
- 第152條:股份公司
– 可以授權董事會在3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50%的股份
– 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應經股東會
- 第153條:股份公司
– 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新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
關于股東會的召集——新《公司法》2024
- 第63條、141條
–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
- 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述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董事會、監事會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答復
關于董事長的選任和罷免——新《公司法》2024
- 第68條:有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 第122條:股份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第173條:國有獨資公司:
– 董事會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
–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關于臨時提案權——新《公司法》2024
關于董事會的設立——新《公司法》2024
- 第75條、第128條: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
– 該董事可兼任經理
關于審計委員會——新《公司法》2024
- 第69條:有限公司
– 可設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 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 第83條:有限公司
– 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可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不設監事
- 第121條:股份公司
– 可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 審計委員會要求:
- 3名以上董事組成,獨董過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 表決一人一票,決議需過半數成員同意
- 第133條:股份公司
– 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
- 第176條:國有獨資公司
– 可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
關于董事會召開——新《公司法》2024
- 第123條: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對此沒要求)
– 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
– 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 董事會臨時會議,可以另定通知方式、通知時限
- 上市公司
– 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但應取得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 2名或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可以向董事會聯名提出延期召開或延期審
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關于董、監、高任職資格的要求——新《公司法》2024
- 第17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監、高:
①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2年
③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3年
⑤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
關于董、監、高不得兼任的要求——新《公司法》2024
- 第175條:國有獨資公司
– 董事、高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兼職
關于忠實義務與商業機會——新《公司法》2024
- 第180條: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控股股東、實控人不擔任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同樣
適用
- 第183條:董、監、高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商業機會,除非
– 董事會、股東會同意的
– 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能利用的
- 第186條:董、監、高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 深交所自律監管指引(2022.01.07.)
– 3.1.10 董、監、高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如何認定商業機會
- 認定商業機會,應當考慮以下3個方面的因素:
– 商業機會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聯
– 第三人有給予公司該商業機會的意愿
– 公司對該商業機會有期待利益,沒有拒絕或放棄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高管的誠信義務不因任期結束而終止
《公司章程》建議范例:
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結束后,對公司仍負有下列義務:
(1)保守在任期內知悉的公司重要商業秘密,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2)不用利用任職期間形成的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3)離職后N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4)不得教唆公司員工離職。
董事的人數和任期——新《公司法》2024 第68條、第70條、第71條、120條、第173條
關于解任董事——新《公司法》2024
- 第68條、120條、173條: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 職工代表董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選舉/罷免
- 第71條、120條: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會審議解任
– 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就罷免董事進行決議
- “公司層面”的風險規避
– 檢查《公司章程》,修訂關于“不得無故解除董事職務”的條款
– 合法合規地履行罷免程序,避免因程序不當導致股東會決議失效
– 約定董事提前解除職務的補償條件,避免離職時出現糾紛
關于董事會表決——新《公司法》2024 第73條、124條、第185條
關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新《公司法》2024
- 第27條:下列情形之一,不成立
– 未召開
– 未表決
– 出席人數/所持表決權數未達標
– 同意人數/所持表決權數未達標
- 第24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和表決可采用電子通訊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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